储能行业拐点已至!甘肃、吉林、内蒙古等地容量电价全梳理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136号文)叫停新能源强制配储后,对市场新增主力的独立储能而言,新能源发电企业为了满足并网要求而购买/租赁储能设施调峰能力的支出或将显著减少。因此,出台新型储能容量补偿机制已迫在眉睫。近日,甘肃省率先突破,成为全国首个明确将电网侧新型储能纳入容量电价补偿范围的省份,其方案对煤电和电网侧新型储能统一执行330元/千瓦·年的补偿标准。这对储能产业释放了怎样的信号?各地又有哪些最新动向?对此,我们梳理了近年来各地关于储能电站容量补偿相关政策,供参考。
甘肃:全国首个明确将电网侧新型储能纳入容量电价补偿范围的省级方案
7月14日,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甘肃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我国首个省级新能源价格体系全面进入“市场定价”新纪元。文件通过“差异电价+容量补偿”的创新机制设计,为储能产业开辟出黄金发展赛道。《征求意见稿》提出,研究建立发电侧市场化容量补偿机制,现阶段,采用固定容量电价补偿方式,对煤电、电网侧新型储能提供的系统容量按贡献予以补偿,后期,结合电力市场运行情况,建立容量市场,凡是能提供容量的各类电源及需求侧资源都可通过参与容量市场获得容量电费。建立煤电机组运行成本补偿机制,制定煤电机组发电成本核定办法,对煤电机组的启动成本、必开机组成本、机组空载成本、上抬补偿等予以补偿。同步调整现货市场申报价格和出清价格限价区间。坚持“谁服务、谁受益,谁获利、谁承担”原则,合理确定调频、备用等服务价格上限,有序规范辅助服务费用传导。
同日,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甘肃省关于建立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文件明确,市场初期,煤电机组、电网侧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标准暂按每年每千瓦330元执行,执行期限2年。执行期满后,根据市场运行情况、机组运行成本等另行测算确定。
实施容量电价机制对发电侧进行全容量成本补偿后,现货市场申报价格下限设置为0.04元/千瓦时,上限设置为0.5元/千瓦时;出清价格下限设置为0.04元/千瓦时,出清价格上限设置为1元/千瓦时。现货市场限价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甘肃省电力市场运行实际动态调整。这一创新性机制成为全国首个明确将电网侧新型储能纳入容量电价补偿范围的省级方案。
吉林:鼓励多元化商业模式与市场参与
4月,吉林省能源局发布《吉林省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规划(2024—2030 年)(公开版)》。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探索形成新型储能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健全新型储能容量租赁机制。鼓励通过“容量费用+电力现货+电力辅助服务收益”模式疏导新型储能成本,积极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新型储能商业模式。建立健全新型储能市场交易机制。完善吉林省电力中长期、辅助服务市场,加快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加快完善新型储能参与各类电力市场的准入条件、交易机制、技术标准和价格形成机制。2029年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全面建成后,支持新型储能参与多层次市场。推动建立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容量补偿标准和政策,改善独立储能的盈利水平。
内蒙古:容量补偿标准创下超长周期
3月,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建设的通知》。《通知》明确了灵活的容量补偿标准。提出对纳入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规划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向公用电网的放电量执行补偿,补偿标准一年一定,每年9月底前公布次年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明确后执行时间为10年。2025年度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补偿标准为0.35元/千瓦时,2025年6月30日前不能开工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不执行2025年度补偿标准。
宁夏:分阶段支持政策,衔接现货市场
2024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促进储能健康发展的通知》。现货市场连续运营前,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电能量市场的,可同步享受调峰辅助服务收益,中长期电能量合同按照自治区出台的电力交易有关规定执行,调峰价格按西北能源监管局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出台文件为准。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储能可参与现货电能量交易及调频辅助服务交易,推动建立储能容量补偿机制,支持储能产业健康平稳发展。
山东:成熟的“容量补偿+市场交易”先行者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分别于2024年2月8日、2024年4月19日发布《山东电力爬坡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试行)》《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两份文件。根据文件,新型储能向电网送电时,可根据月度可用容量获得容量电价补偿,“日结月清”,具体补偿标准根据当月电力市场供需确定,容量补偿费用向电力用户按用电量平均分摊,对发电机组所提供的电力容量进行补偿。因此,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的“电站当日运行及备用状态下的小时数”,以放电状态为准。
山东省在国内率先建立独立储能电力现货市场交易机制,可通过电量交易、容量补偿、容量租赁方面盈利。
河北:明确电价依据、降成本、增效益、重激励
2024年1月27日,《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支持独立储能发展先行先试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政策具有“能落地、降成本、增效益、重激励”四大特点。一是对独立储能电站不同运营时期的电价政策进行明确,有效解决了独立储能没有电价依据“建而无法用”的问题,打通了储能电站由建设到运行最后“一公里”堵点。二是进一步降低储能运营成本,充电电量在原有规定的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免收系统运行费用,度电可降低成本0.03元以上。三是有效提升储能盈利能力,依托现有分时电价机制,储能电站作为用户在低谷时段充电,作为发电企业在高峰尖峰时段放电,度电盈利空间可提升至0.6~0.7元,已可基本满足储能运营需求。再叠加容量租赁交易、辅助服务市场等收益,储能电站的收益将更为可观。四是建立阶段性容量电价激励机制,河北省可享受容量电价补偿项目容量为570万千瓦(河北南网300万千瓦、冀北电网270万千瓦),全面覆盖全部已批复项目。最高容量电价为100元/千瓦·年,与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煤电容量电价持平,体现了“同工同酬”特点。10万千瓦储能电站年可额外获得1000万元容量电费,有效缓解独立储能建设初期的运营压力。
河南:达到独立储能运行条件享分摊减免
2023年6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发布。支持独立储能项目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独立储能项目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时,按照河南省火电机组第一档调峰辅助服务交易价格优先出清,调峰补偿价格报价上限暂定为0.3元/千瓦时。已并网的存量新能源项目按照要求配置储能设施并达到独立储能运行条件要求的,参与辅助服务分摊时给予一定减免。
新疆:独立储能电站补贴逐年递减
2023年5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配套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对新疆区域建成并网的独立储能电站实施容量补偿。2025年底前,补偿标准按放电量计算,2023年暂定0.2元/千瓦时,2024年起逐年递减20%(即2024年补偿标准0.16元/千瓦时、2025年补偿标准0.128元/千瓦时)。补偿所需资金暂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共同分摊,电网企业按月根据补偿资金规模和工商业用电量测算分摊标准。
(来源: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北发展改革委、甘肃发展改革委、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吉林省能源局、山东省能源局等公开报道整理)
来源丨中能传媒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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