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储能、虚拟电厂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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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本规则所称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其中,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等);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

 

电力市场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签订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要以稳定市场预期、防范市场风险、保障市场供需为目标,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成员的合法权益。

 

电力中长期市场以统一的标准进行市场注册、交易组织、结算等。其中,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聚合各类资源(含电力用户、储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分布式电源等),形成聚合单元参与电力交易。

 

新型经营主体包括单一技术和资源聚合两类,其中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是一个或多个聚合单元的运营主体。新型经营主体可根据电力电量平衡需求灵活参与各时间尺度电力中长期交易,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并根据电网运行需要进行调用,实现市场化需求响应。

 

独立储能在放电时段按发电企业身份参与交易,在充电时段按电力用户身份参与交易。

 

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所聚合的资源同时具有上网电量、下网用电量时,应区分各时段的上下网电量,不得将下网用电量与其他项目上网电量聚合抵消后结算

 

绿电交易应确保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一一对应,实现绿电环境价值可追踪溯源。

 

电力中长期市场结算原则上以自然月为周期开展,按日开展清分、按月开展结算。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及聚合资源按照合同明确的电能量价格单独结算。

 

交易品种

根据交易标的物执行周期不同,电力中长期交易包括数年、年度、月度、月内等不同交割周期的电能量交易。数年、年度、月度电能量交易应定期开市,可探索连续开市;月内电能量交易根据交易标的物不同,可采用定期开市和按日连续开市两种形式开展。

 

数年电能量交易原则上以1年以上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交易结果须分解到年度以及各月;

 

年度电能量交易原则上以次年年度内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交易结果须分解到年内各月;

 

月度电能量交易原则上以次月、次月至当年年底内(含特定月份)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

 

月内电能量交易原则上以月内剩余天数的电量或者特定天数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

 

根据交易组织方式不同,电力中长期交易包括集中交易和双边协商交易两种,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交易、集中撮合交易、滚动撮合交易、挂牌交易等方式。经营主体等按照市场规则在电力交易平台申报交易信息并经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校核后,形成交易结果。

 

价格机制

除执行政府定价的电量外,电力中长期市场的成交价格应当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绿电交易价格由电能量价格与绿电环境价值组成,并在交易中分别明确。绿电环境价值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机制以及力调电费等计算,具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省内绿色电力交易不单独组织集中竞价和滚动撮合交易。

 

合同电价可选择固定合同价格,也可与月度煤电价格指数、现货市场均价等进行联动。

 

为避免市场操纵以及恶性竞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对申报价格和出清价格设置上、下限。价格上、下限可由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能源、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审定。

来源丨国家发改委

2025年9月4日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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