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科储能IPO已获大连证监局正式受理!进入辅导验收关键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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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显示,大连融科储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辅导状态”已明确为“辅导验收”。

 

这表明其保荐机构国投证券所提交的《辅导工作完成报告》已获大连证监局正式受理,公司的上市进程已进入监管机构审核验收的关键阶段,是迈向科创板IPO的重要一步。

12月8日,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大连融科储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辅导工作完成的报告。

 

公告称,经辅导,国投证券认为,辅导对象具备成为上市公司应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充分了解并准确把握板块定位和产业政策;辅导对象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已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了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

原文如下: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融科储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辅导工作完成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大连融科储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国投证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大连融科储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辅导期内开展辅导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期内工作开展情况

2022年10月24日,本公司与辅导对象签署了辅导协议,并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开展辅导工作。自2022年10月28日至本报告签署日,本公司共开展了十二期辅导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辅导工作的主要内容

1.辅导工作小组持续向被辅导人员下发最新的注册制下资本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及最新动态,督促被辅导人员理解自身在公众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辅导工作小组对辅导对象的历史沿革、三会情况、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进行了详尽的梳理与核查,在尽调过程中对辅导对象有关事项提出规范建议,并督促辅导对象建立并不断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

3.辅导工作小组对辅导对象持续开展财务核查工作,重点关注辅导对象收入成本以及相关费用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财务不规范的情形,并对辅导对象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及函证。

4.辅导工作小组持续跟踪储能行业政策,及时掌握并更新行业发展趋势,持续关注辅导对象的业务经营发展情况及其对辅导对象业绩的影响。

5.辅导工作小组根据工作进展,定期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积极推进辅导进程,并在此过程中对辅导对象提出进一步规范改善的建议,在首发申报材料中结合辅导对象业务实际情况进行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建议,协助辅导对象进一步完善规范运作机制。

(二)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专业的证券服务机构,通过中介机构协调会、疑难解答、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积极配合开展辅导工作。

 

二、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恒流电站公司担保问题及规范情况恒流电站公司为辅导对象参股公司,其设立目的为建设国家级示范项目“大连恒流100MW/400MWh储能调峰电站国家示范项目”,为支持项目实施,融科技术、刘延辉夫妇、大连装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大连洁净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为恒流电站公司的银团贷款和应付工程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针对该问题,辅导工作小组积极督促辅导对象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拟定由大连市国有资本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承接上述主体的担保,辅导对象及刘延辉夫妇的相关担保责任预计将于申报前解除。

(二)巨弧科技股权质押问题及规范情况为支持辅导对象发展,巨弧科技以其持有辅导对象全部股权,为融科技术向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最高额不超过60,000.00万元的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针对上述问题,辅导工作小组积极督促辅导对象与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沟通,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同意在辅导对象取得大连证监局辅导验收函后解除巨弧科技的股权质押担保。

(三)公司治理问题及规范情况辅导对象虽已具备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财务管理体系,且内部决策与控制体系能够较为规范地运作,但是与上市公司的标准相比尚存在提升空间。

针对该问题,辅导工作小组持续协助辅导对象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梳理财务数据与三会运作,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和管理水平。

(四)辅导对象新增股东核查问题及规范情况辅导期内辅导对象展开了多轮融资并由此产生了新增股东,相关股东的适格性待进一步深入核查的问题。

针对该问题,辅导工作小组严格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展开深入核查,确认相关新增股东的适格性,不存在违规入股的情况。

(五)辅导对象内部监督机构调整问题及规范情况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法》等法规以及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要求,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应当制定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计划,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取消辅导对象的监事会。

针对上述问题,国投证券辅导工作小组已和辅导对象进行了深入沟通,辅导对象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了内部监督机构。

 

三、辅导工作效果

(一)辅导机构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在本次辅导过程中,辅导机构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辅导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辅导机构制定的辅导计划实际开展辅导工作,并通过中介机构协调会、集中授课、实时答疑等多种方式对辅导对象及接受辅导的人员展开辅导培训。辅导期间,本公司与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勤勉尽责地开展了辅导工作,辅导工作计划得到了有效执行。辅导对象高度重视本次辅导,积极配合本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辅导工作,及时提供资料并协助辅导工作小组开展内外部沟通。

辅导工作小组由郑扬(保荐代表人)、费春成(保荐代表人)、郭加翔、宋向海、郑智睿、宋斌、牟炳霖、顾逸舟、陈美璇、周晓宁组成,以上人员均具备丰富的股票上市辅导、发行承销及上市保荐的工作经历。因工作安排或个人离职原因,原辅导工作小组成员吴昊杰、王义汉、黄鑫、郄二垒、姚睿、闫昊不再承担辅导工作。

综上所述,本次辅导工作在相关各方的积极配合下,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辅导协议要求顺利推进,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得到了较好的执行。

(二)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1.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辅导对象建立健全了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能够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规则及制度赋予的职权独立规范运作、履行各自的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辅导对象的管理层遵守《公司法》《大连融科储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大连融科储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等法律规则及制度的要求行使职权。

2.会计基础工作方面辅导对象设置了专门会计机构、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制定了各项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体系。辅导对象的会计师就其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内部控制制度方面为保证日常业务有序进行和持续发展,结合行业特性、自身特点及以往的运营管理经验,制定涵盖人事与财务、营销与售后、生产与研发、采购与销售等各个具体方面的管理制度,确保辅导对象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风险可控,规范运行。辅导对象的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三)辅导对象的相关人员掌握证券市场制度规则情况经辅导,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辅导对象及其相关人员已基本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义务以及法律后果情况。

(四)辅导对象及其相关人员了解证券市场概况情况

经辅导,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辅导对象及其相关人员已充分了解资本市场各板块的特点和属性,掌握拟上市板块的定位和相关监管要求情况。

 

四、结论

经辅导,本公司认为,辅导对象具备成为上市公司应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充分了解并准确把握板块定位和产业政策;辅导对象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已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了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8日

2025年12月17日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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