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拟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输配电价不再峰谷浮动
1月20日,河南发改委公开征求《关于调整我省工商业分时电价峰谷浮动基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显示,河南省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已不再执行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为促进电力市场公平竞争,自本通知印发次月起,河南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执行工商业分时电价的,输配电价不再参与峰谷浮动,峰谷时段、浮动比例等其他事宜仍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4〕283号)规定执行。
据此前公布的《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4〕283号),河南目前执行的峰谷时段为1月、2月、12月,高峰(含尖峰)时段16∶00至24∶00,其中尖峰时段为1月和12月的17∶00至19∶00;低谷时段0∶00至7∶00,其他时段为平段。
3—5月和9—11月,高峰时段16∶00至24∶00,低谷时段0∶00至6∶00、11∶00至14∶00,其他时段为平段。
6—8月,高峰(含尖峰)时段16∶00至24∶00,其中尖峰时段为7月和8月的20∶00至23∶00;低谷时段0∶00至7∶00,其他时段为平段。

峰谷浮动比例为,全年高峰、平段、低谷浮动比例统一调整为1.72∶1∶0.45,尖峰浮动比例为高峰浮动比例的1.2倍。高峰、平段、低谷及尖峰电价由市场交易上网电价(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与输配电价之和乘以峰谷浮动比例,再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其中,输配电价中的容(需)量电价不参与峰谷浮动,系统运行费用包括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煤电容量电费、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等。
原公告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我省工商业分时电价峰谷浮动基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推进电力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政策精神,促进我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和有序竞争,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调整我省工商业分时电价峰谷浮动基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1月20日至2026年1月26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在规定时间内反馈。书面信函请寄至:河南省郑州市正光路11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管处),邮编450000。电子邮件请反馈至:hnfgwjgc@126.com。为便于联系沟通,反馈意见时敬请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调整我省工商业分时电价峰谷浮动基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月20日

来源|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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