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独立储能:配建转独立项目和清单外项目不纳入容量电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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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动我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一、规范项目建设管理

适用范围:明确服务于电力系统安全、未配套新能源项目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但转型项目不纳入后续容量电价补偿。

 

年度接入容量:省发改委联合电网公司原则上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统一公布年度可开放接入容量,并同步公布电网接入意见失效的项目名单。

 

项目备案与推荐:项目由市县备案,市县政府在年度容量范围内,综合技术先进性(具备构网支撑能力)、建设条件、业主投资运营能力等因素,从已备案项目中形成推荐方案报省发改委和电网公司。

 

电网接入服务:电网公司按市县推荐方案受理并网申请,依法依规出具接入意见。

 

动态清单管理:已并网投运或已备案并取得有效接入意见的项目纳入动态清单管理,清单外项目不享受后续容量电价补偿。

 

二、健全项目退出机制

备案清理: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且未作说明的项目,备案信息及证明文件自动失效。

 

建设时限管理:1年内未实质开工且未入库纳统的项目,原市县推荐资格作废,其电网接入意见将自动失效。

 

清单动态退出约束:并网投运前不得改变项目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变更投资主体。

 

三、强化保障与监管

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全过程监管(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生态环境保护等)。

 

项目单位须统一接入国家新型储能大数据平台,建立健全数据报送和信息管理制度。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省新型储能发展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工作调度和评估机制,定期开展运行监测和综合评估,强化政策执行情况跟踪问效,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促进新型储能规范有序发展。

2026年4月17日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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