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储能重磅新规:给予容量补偿、放电退减输配电费!电网企业需回购!
5月7日,辽宁省发改委、辽宁省工信厅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新型储能健康发展的通知》,文件明确指出目标,到2027年全省新型储能规模达到5GW以上。对纳入省级项目清单且按计划投产、满足电力系统运行需求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给予容量补偿等政策支持。提升长时储能的等效容量和安全支撑价值,对其提供的系统容量按贡献予以补偿。优先支持先进储能技术应用,鼓励企业建设构网型调峰储能项目,提升系统安全水平。
加快建设以电力系统顶峰贡献为基础的容量补偿机制,补偿费用根据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标准和电站可靠容量等确定。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充电时视作用户,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暂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输配电价;放电电量相应退减输配电费。
鼓励提供辅助服务。支持新型储能电站优化性能,获得有偿无功调节、一次调频、黑启动等服务收益。独立新型储能参与电能量市场时不受中长期合约缺额约束。
对于暂不具备参与电力市场条件的独立新型储能,以及电力现货市场暂停期间,通过调度指令进行调用,年均等效充放电次数和年均等效利用小时数应不低于同期同类全国平均值。
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电网配套工程,经电网企业与项目业主双方协商同意,项目业主可自主投资建设,电网企业需按国家要求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项目建设期及并网投产2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变更投资主体或项目股东持股比例。
在新能源富集地区和电力负荷中心等关键节点布局容量不低于10万千瓦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提升系统灵活调节能力和安全稳定水平。鼓励新能源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涉及绿电直连等新模式的配套储能设备,不可转为独立储能。支持新能源电站、煤电机组与新型储能项目联合运行,提升调节能力。鼓励利用退役电厂、大型电力负荷及其送出线路,规划建设新型储能。
原文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
《关于支持新型储能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沈抚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产业创新局,国网辽宁省电力公司:
为充分发挥新型储能支撑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的积极作用,加快推动新型储能规范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结合辽宁电力规划、市场、价格、运行实际,制定了有关措施,具体通知如下。
一、坚持规划引领,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发展
(一)科学发展新型储能。推动液流电池、压缩空气、飞轮、锂电等新型储能规模化发展,支持熔盐储能、氢储能等储能试点示范。滚动开展全省调节能力需求分析,规划建设与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相匹配的新型储能电站装机规模。到2027年,全省新型储能规模达到500万千瓦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电力公司)
(二)推进大型独立储能建设。充分发挥大型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技术、规模优势,在新能源富集地区和电力负荷中心等关键节点布局容量不低于10万千瓦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提升系统灵活调节能力和安全稳定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三)鼓励新能源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对新能源配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存量新型储能项目,按照自愿原则,在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条件时,可申请转为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提高设备利用率。涉及绿电直连等新模式的配套储能设备,不可转为独立储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电力公司)
(四)支持技术多元化发展。积极支持压缩空气、液流电池等储能技术发展,提升长时储能的等效容量和安全支撑价值,对其提供的系统容量按贡献予以补偿。优先支持先进储能技术应用,鼓励企业建设构网型调峰储能项目,提升系统安全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电力公司)
(五)不断丰富应用场景。支持新能源电站、煤电机组与新型储能项目联合运行,提升调节能力。鼓励利用退役电厂、大型电力负荷及其送出线路,规划建设新型储能。支持新能源电站与新型储能项目通过中长期交易等方式开展经营合作。在电网末端及偏远地区,探索建设含储能的末端保供型微电网,提高供电时效性;围绕用户对供电质量需求,建设分布式储能,提升供电可靠性,优化电能质量。鼓励用户、绿电直连项目、零碳园区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结合需求配置新型储能,提升自平衡能力,降低大电网调节压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电力公司)
二、完善市场机制,推动新型储能市场化发展
(六)持续完善市场机制。独立新型储能参与电能量市场时不受中长期合约缺额约束,全电量参与现货市场出清,可按自然年自愿选择通过“报量报价”方式参与日前现货市场竞价,充分表达发电意愿;也可选择以“报量不报价”方式自主决策充放电功率曲线,以自调度方式参与电力现货市场,优先出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七)鼓励提供辅助服务。针对调频市场,根据电网调频容量需求,综合独立新型储能在内的各类调频单元报价、综合性能指标、调频容量等进行排序,确定调频市场中标单元及其调频容量,保障新型储能电站获得合理收益。支持新型储能电站优化性能,获得有偿无功调节、一次调频、黑启动等服务收益。(责任单位: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电力公司)
(八)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加快建设以电力系统顶峰贡献为基础的容量补偿机制,纳入补偿范围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自正式商运的次月起予以容量补偿,补偿费用根据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标准和电站可靠容量等确定。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充电时视作用户,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暂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输配电价;放电电量相应退减输配电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三、完善制度管理,促进新型储能规范化发展
(九)强化储能项目管理。按照全省新型储能规划布局,依据“规划一批、建设一批、投产一批”的思路,分批下发建设规模。项目建设期及并网投产2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变更投资主体或项目股东持股比例。电源侧、用户侧、配网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绿电直连项目等配套储能电站,不纳入全省新型储能建设规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履行备案手续后建设运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十)开展储能项目清单管理。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实施清单化管理,对纳入省级项目清单且按计划投产、满足电力系统运行需求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给予容量补偿等政策支持。新增项目需制定建设期内月度建设计划,各市发展改革委每月根据拟定的建设计划对项目建设进展、投资完成度等进行考核评估。对于多次未完成月度计划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需申请将其移出省级项目清单并重新遴选项目。若项目重新遴选后仍无法按期实施,省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收回相应建设规模,做到项目“能上能下”,严防“跑马圈地”,确保项目按需建成投运。(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十一)规范并网接入管理。进一步提升新型储能项目接网效率,电网企业要优化并网流程,公平无歧视为新型储能项目提供电网接入服务,根据电压等级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接网手续办理,积极配合开展新型储能项目并网验收和调试工作,确保进度匹配、同步投产。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电网配套工程,经电网企业与项目业主双方协商同意,项目业主可自主投资建设,电网企业需按国家要求依法依规进行回购。(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十二)促进科学有效调用。对于参与电力市场的独立新型储能,按照市场出清结果安排新型储能运行。对于暂不具备参与电力市场条件的独立新型储能,以及电力现货市场暂停期间,通过调度指令进行调用,年均等效充放电次数和年均等效利用小时数应不低于同期同类全国平均值,鼓励优先调用国家新型储能示范项目。(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电力公司)
(十三)强化技术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等,新型储能项目应切实提高建设与运行水平,完成相关性能试验、涉网试验等工作,确保性能满足国家相关要求和全省电力系统运行需求。新型储能项目应按要求接入信息管理平台,开展建设进度及运行状态监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电力公司)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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